在票据法学领域中,“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票据关系主要指基于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直接涉及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履行等环节。然而,“非票据关系”则与此不同,它并非由票据本身的行为所产生,而是与票据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
那么,在票据法上,哪些属于非票据关系?反之,哪些又不属于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什么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票据原因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因交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关系。例如,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作为货款支付,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2. 票据资金关系:当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可能涉及的资金提供方(如银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某公司为开具汇票而向银行申请授信。
3. 票据返还关系:如果持票人因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他可能要求返还票据本身。
以上三种关系均不属于票据关系本身,但它们却对票据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非票据关系”的排除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具体来说:
(1)不包括票据关系本身
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直接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持票人依据票据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款项的关系,这显然是票据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非票据关系。
(2)不包括纯粹的合同关系
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可能会间接影响票据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本身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例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票据方式结算货款,这种合同条款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并非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3)不包括侵权责任关系
如果票据因丢失、被盗等原因导致第三方非法占有并使用,则可能涉及侵权责任问题。这类关系虽然与票据相关,但其性质属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范畴,而非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返还关系。而那些直接来源于票据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单纯的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责任关系,则不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因此,在回答题目“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时,正确答案应为“票据关系本身”。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并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