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71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民法总则”是其第一编,其中第171条是关于“无权代理”的重要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总结与表格形式的展示:
一、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下:
1. 未经他人同意或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该行为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3. 如果被代理人已经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4. 如果行为人因无权代理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也应承担责任。
二、表格总结
条款内容 | 具体说明 |
无权代理定义 |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
法律效力 |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对该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催告期限 |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
未作表示 | 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知情默许 | 被代理人已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但未反对的,视为同意。 |
责任承担 | 无权代理人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仍进行交易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三、实际应用意义
第171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减少因代理权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同时鼓励交易各方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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