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质疑和投诉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二、质疑程序
1. 提出质疑的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 质疑的形式: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质疑的质疑应当明确指出被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投诉程序
1. 投诉的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 投诉的形式: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投诉的投诉应当明确指出被投诉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四、处理程序
1. 受理:接到质疑或投诉后,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或质疑人受理情况。
2. 调查核实:受理后,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质疑或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或质疑人。
五、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恶意的质疑或投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希望各参与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